单选题
9.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企业)。2018年10月1日,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发现,企业将当年8月销售外购粮食时另外收取的价外费用10 000元,计入了营业外收入核算,要求企业在当月末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该企业2018年10月其他货物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为150 000元,则在10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第1行“(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栏应当填写的金额为( )元。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少计收入额,应当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4行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中反映,根据表格的逻辑关系,在第1行“(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栏包含税务机关查补的收入额。所以,第l行应填写的金额=10 000÷(1+10%)+150 000=159 090.9l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