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公司以自己所拥有的20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为乙公司的债权作抵押,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在此上地上修建写字楼一幢。甲公司未能偿还债务,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请求拍卖该土地使用权和写字楼,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以下关于乙公司请求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但此条规定中的“房随地走”是指在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该土地上的房屋也应一并转让,但对签订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合同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如何处理呢?《物权法》第200条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因此,本题选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