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为什么不能提供公共物品?
(1) 公共物品是指既无排他性又无消费竞争性的物品, 如国防、 一般性知识和反贫困。 排他性是指当某个人使用或消费一种产品和服务时, 可以排除与阻止其他人使用或消费该种产品和服务; 竞争性是指当某个人使用或消费一种产品和服务时, 就减少了其他人使用或消费该种产品和服务的机会。 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表示: 不能阻止人们使用一种公共物品, 而且, 一个人享用一种公共物品并不影响另一个人使用它的能力。
(2) 私人不能提供公共物品, 主要是为了防止搭便车现象的出现。 搭便车者是指得到一种物品的利益但避免为此付费的人。 由于人们有成为搭便车者而不是成为买票者的激励, 市场就不能提供有效率的结果。 一般私人市场不愿更多提供公共物品, 在竞争的市场中, 如果是私人物品, 则市场均衡时的资源配置是最优的。 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将保证消费者面对的是等于商品的边际成本的同样的价格, 消费者则在既定的商品产出量上展开竞争。 但是, 如果是公共物品, 情况将完全不同。 任何一个消费者消费一单位商品的机会成本总为零。 这意味着, 没有任何消费者要为他所消费的公共物品去与其他任何人竞争。 因此, 市场不再是竞争的。 如果消费者认识到他自己消费的机会成本为零, 他就会尽量少支付给生产者以换取消费公共物品的权利。 如果所有消费者均这样行事, 则消费者支付的数量就将不足以弥补公共物品的生产成本。 结果便是低于最优数量的产出, 甚至是零产出。 因此, 公共物品不能由私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