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合伙制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表述,错误的是( )。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 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 确定其价值,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 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合伙机构存续期间,合伙人的 出资以及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合伙企业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