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题

甲公司为一家注册在香港的公司,甲公司通过其在开曼群岛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乙公司。SPV公司是一家空壳公司,自成立以来不从事任何实质业务,没有配备资产和人员,也没有取得经营性收入。甲公司及其子公司持股比例均为100%。

乙公司于2017年发生了如下业务

(1)5月5日,通过P公司向甲公司分配股息1000元

(2)7月15日,向甲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1000万元,咨询费800万元;7月30日向甲公司支付设计费5万元。甲公司派遣相关人员来中国提供服务。

(3)12月20日,甲公司将SP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另一中国居民企业丙公司

(其他相关资料:1美元=6.5人民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计算乙公司向SP公司分配股息时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正确答案】

乙公司向SPV公司分配股息时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1000×10%=10(万元)

【答案解析】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杋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乙公司向SPV公司分配股息时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1000×10%=100(万元)

问答题

计算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咨询费、设计费应代扣代缴的増值税

【正确答案】

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咨询费、设计费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1000+800+5)÷(1+6%)×6%=102.17(万元)

【答案解析】

商标使用费应按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销售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税率为11%);咨询费、设计费属于现代服务,适用税率为6%。应扣缴增值税一接受方(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本题中,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咨询费、设计费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1000+-800+5)÷(1+6%)×6%102.17(万元)

问答题

计算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咨询费、设计费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正确答案】

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咨询费、设计费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1000+800+5)÷(1+6%)×10%=170.28(万元)

【答案解析】

“营改增”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应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本题中,乙公司向

甲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咨询费、设计费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1000+-800+-5)-(1+6%)×10%=170.28(万元)

问答题

指出乙公司上述对外支付的款项中,需要办理税务备案手续的项目有哪些?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有:分配股息、支付商标使用费、咨询费。根据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的相关外汇资金,除无须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杋关进行税务备策,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本题中,支付的股息金额为153.85万美元(1000÷6.5),商标使用费金额为153.85万美元(1000÷6.5),咨询费金额为123.08万美元(800÷6.5),设计费金额为0.77万美元(5÷6.5)。分配股息、支付商标使用费、咨询费均超过5万美元,因此需办理备案手续。

【答案解析】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下列外汇资金除无须进行税务备策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①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②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③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本题中,支付的股息金额为153:85万美元(100-65),商标使用费金额为153.85万美元(1000÷65),咨询费金额为12308万美元(800÷65),设计费金额为0.77万美元(5÷6.5)。分配股息、支付商标使用费、咨询费均超过5万美元,因此需办理备案手续;支付设计费未超过1万美元,无需备案。

问答题

判断甲公司转让SPV公司的股权是否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甲公司转让SPV公司的股权需要在中国缴納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因此,甲公司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案解析】

甲公司转让SPV公司的股权属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根据规定,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应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①境外企业股权75%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应税财产。

②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境外企业取得收入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③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虽在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限,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

④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

本题中,甲公司所转让的SPV公司100%持股境内的乙公司,符合上述条件①,由此可判断甲公司转让股权的业务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根据一般反避税的规定,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因此,甲公司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转让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的所得来源地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因此,假设甲转让股权的业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则其取得的所得属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无需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