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2年6月,甲在某社区论坛发起一次自费制“驴友”野外探险活动,乙丙丁戊四人参加。每人交500元作为活动经费,统一交由甲管理。6月10日,郊游第三天,乙、戊想在途经的河滩扎帐篷并借机举行篝火晚会,甲极力劝阻,但乙、戊二人见天气睛好,并且河道明显已干涸很久,周边也没有任何危险警示牌,便以为是废弃的河道,坚持把帐篷搭在了河滩中间。夜间,帐篷被突袭的大水冲塌。甲丙丁三人见状大声呼喊,并和正在山中采集草药的一位村民一起将乙救出,戊不幸遇难。施救过程中,丁未经甲同意使用其背包做漂浮板,致使包内的现金5000元遗失、iPhone
4s长时间进水无法再使用;帮助施救的村民的手臂骨折。后经查得知,当晚大水系上游水电站突然开闸泄水所致,但水电站没有发出预警信号。随后,丙因单位有急事需提前返回,在乡间马路旁拦截一辆出租车,司机告知丙其已停业下班,丙表示愿付双倍车费,司机表示其现在十分疲惫,如果途中发生事故,由丙自己负责,丙表示同意。返程途中,因出租车司机走神儿,与另一辆相向行驶的大卡车发生碰撞,丙受伤。
问题:
问答题
甲、乙、丙、丁是否应当对戊的死亡承担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应当。因为甲乙丙丁与戊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不负有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答案解析】[解析]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4方面特征:①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平等性一般表现为他们在民事法律活动中权利义务的对等性。②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③民事法律关系随着特定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包括两类:一是人的行为;二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要件的客观事实,又可分为事件和状态。④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本案中,由甲发起、乙丙丁戊参加的“驴友”活动,只是生活中行为方式的结合,不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5人之间不存在具有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相互之间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戊的死亡是由突袭的河水导致的,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在河滩住宿的危险性有充分的认知能力,甲等其他4名“驴友”与戊之间仅存在道德上的救助义务,而这一道德义务不受民法调整和约束,所以甲等4人不应当对戊的死亡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本题属于综合性比较强的题目,也与社会中的一些热点问题相关联。本题考查的知识点包括:(1)对民事法律关系规制对象的认识和判断,对民事法律关系之特征的理解和运用;(2)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责任承担方式;(3)对紧急避险的判断,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避险不当的判断;(4)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5)承运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分配,侵权责任承担问题。
问答题
水电站是否应当对戊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应当。因为水电站在没有危险提示的情况下突然泄水存在过错,致使戊遇险死亡。尽管戊私自在河滩露宿也存在一定过错,但水电站不能因此免责。
【答案解析】[解析]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是行为人决定其行为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过错违反的是对他人的注意义务,表明行为入主观上的应受非难性或应受谴责性,是对行为人行为的否定评价。《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水电站在泄水前未发出警告或警示,并且在其下游河道也没有设置危险警示告知标志,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水电站的突然泄水致使戊死亡,其应对此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受害人过错是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之一,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受害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加害人并无过错,损害结果完全系受害人自身的行为所引起,则免除加害人的责任。如果加害人和受害人都存在过错,那么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应各自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参见《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之规定。
问答题
施救村民的手臂受伤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寻求救济?为什么?
【正确答案】施救村民可以要求水电站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乙给予补偿。因为村民的手臂是在救助乙和戊的过程中受伤的,水电站是侵权人,应当承担对村民的赔偿责任;乙是受益人,村民可以要求其给予适当补偿。
【答案解析】[解析] 关于见义勇为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23条进行了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任。侵权人潜逃或者无力承担责任的,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村民的施救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水电站作为加害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受益人之补偿义务不当然免除。
问答题
如果甲要求丁赔偿其背包内的财物损失,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能。因为丁对背包的使用属于紧急避险,且不存在避险不当的情形,故不负有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钱财和物品的损失,应当由引起险情的主体,即水电站承担。
【答案解析】[解析] 紧急避险是指为使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遭现实的、紧迫的侵害的危险,行为人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本案中,丁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并且生命价值显然大于背包财产价值,丁采取的行为并无不当,不应承担对财物损失的赔偿责任。险情是由水电站突然泄水引起的,故而甲可以要求水电站承担赔偿责任,但无权要求丁承担责任。
问答题
丙和出租车司机之间作出的“如果出了什么事情,由丙自己负责”的约定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此种约定无效。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无效的免责条款。《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本案中,出租车司机已经同意丙乘坐出租车,两人之间达成客运合同,双方作出的“如果出了什么事情,由丙自己负责”的约定属于该条规定的无效的免责条款,所以该约定是无效的。
问答题
丙对其所受的损害,可以什么为依据对出租车司机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丙既可以要求出租车司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但只能择一主张,不能同时行使。
【答案解析】[解析] 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责任。《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本案中,出租车司机与丙订立了客运合同,后发生车辆碰撞,丙受伤,承运人出租车司机违反安全运输义务,应当对乘客丙承担违约责任。另外,《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责任。”因为出租车司机开车时走神,致使丙受伤,司机存在主观过错,构成侵权行为,丙也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当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当事人仅有权择一行使。《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丙既可以要求出租车司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但两者不能同时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