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甲为此精心准备,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关于乙对甲的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第10题)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好意施惠。好意施惠是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者承诺。好意施惠是一种类似于法律行为但又不属于法律行为的行为,因为当事人在约定时没有受法律拘束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意思,所以该约定没有法律效果。甲邀请乙吃饭,乙答应赴约的行为系属好意施惠,不产生合同关系,没有合同关系就不存在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故A项正确,B、D项错误。甲因炒菜被油烫伤的事实不能产生侵权责任关系,乙对此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故C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