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0年9月19日,王某在幸福保险公司(国有)为自己购买了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半年后,由于没有任何生活来源,王某想到了自己半年前买的保险,意图骗取高额的保险赔偿。于是他教唆街头的待业青年赵某,告诉他自己想要得到保险金,让其斩断自己的双腿。凭着自己对法律的一知半解,王某告诉赵某由于其伤害行为得到自己的认可,不会构成犯罪,并许诺赵某给其1万元的酬劳。在利益的诱惑下,赵某答应了王某,并依约斩断了王某的双腿,造成王某重伤。王某入院后,立即向幸福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赔偿。为保险起见,赵某请自己在保险公司工作的朋友陈某帮忙掩盖真相。在陈某的帮助下,该事故的鉴定人钱某出具了虚假的鉴定意见。但是,幸福保险公司还是发现了其中存在问题,本案案发,王某没有能够得到巨额保险金。到案后,陈某向公安机关供认,在任职期间,其曾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某客户重伤的事故,并将取得的保险赔偿据为已有。
问题:
问答题 由于各种原因,王某最终没有拿到巨额的保险金,王某的行为是否仍构成保险诈骗罪?
【正确答案】王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答案解析】[解析]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198条具体规定了保险诈骗的表现形式:①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④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⑤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这一规定自然排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外的所有人,包括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内。但是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尤其是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考生应当加以注意。所谓投保人,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纳保险费义务的人。所谓被保险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依据保险合同,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损失或者领取保险金的人。所谓受益人,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取得保险金的人。在一些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能是同一个人,在有些保险合同中,则可能是不同的两个人或三个人。本罪在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骗取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非法占为已有的犯罪目的。在本案中,王某的诈骗行为虽然没有得逞,但是由于其意图骗取的是数额巨大的保险金,因此仍构成保险诈骗罪(未遂)。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意图骗取的保险金数额较小,情节并不严重且事实上没有得逞的,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本题考查了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保险诈骗行为的共犯、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以及保险诈骗行为与故意伤害行为之间的关系等知识点。《刑法》第198条具体规定了保险诈骗的表现形式,以及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的情况。此外,关于想象竞合犯的问题,考生须明晰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
问答题 对于赵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正确答案】对于赵某应当择保险诈骗罪和故意伤害罪中处罚较重的一罪进行处罚。
【答案解析】[解析] 《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该款明确规定了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的情况。但这只是一个提示性规定,并不意味着只有上述主体可以成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在本案中,为王某诈骗提供方便的保险事故的鉴定人钱某可以成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同样为其诈骗提供方便的陈某也可以成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而由于王某的行为属于自残,赵某的行为属于帮助自残,是共同为王某着手实施保险诈骗制造条件的行为,因此赵某也是保险诈骗罪的共犯。但是陈某供述的行为,则由于其所在单位是国有保险公司而构成贪污罪。
问答题 在王某承诺的情况下,赵某对于王某的重伤,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虽然王某承诺,赵某仍应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仅承担一半责任。
【答案解析】[解析] 《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是关于数罪并罚的特殊规定,考生应当予以着重记忆。
问答题 陈某帮助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陈某帮助王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答案解析】[解析] 关于是否具备排除犯罪的事由之判断。在本案中,赵某的行为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从民事责任角度而言,由于在本案中,赵某的行为本身取得了作为受害人王某的同意,因此对于受害人王某而言,其本身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从过错责任的角度讲,不应当由赵某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而应由赵某和王某各自承担一半的民事责任。
问答题 钱某帮助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钱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答案解析】[解析] 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本案中,赵某实施了一个行为,即斩断王某的双腿,但是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即保险诈骗罪和故意伤害罪,两罪成立想象竞合,应当对赵某从一重罪论处。
问答题 陈某到案后供述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陈某到案后供述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如果本案王某所买保险的受益人是赵某,赵某为取得保险金而斩断王某双腿,王某并不知情,则赵某构成何罪?
【正确答案】赵某构成保险诈骗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甲和乙为社会上的无业“小混混”,为了找点儿钱用于享受,便商量去某高档住宅区的住户家盗窃,约定第二天下午动手。次日,两人来到一高档住宅区,按照事先的分工,甲放风,乙入室寻找财物。乙刚刚进入别墅就被在做家务的保姆发现,保姆急忙把房门从里面关上。乙喝令其将门打开,可是保姆拒不开门。乙大怒,便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门撬开,进门后朝保姆连刺几刀,直到保姆倒在血泊中不再动弹。然后乙匆忙从酒柜中拿出两瓶茅台酒并拿走桌上的手机、笔记本电脑、银行卡和身份证。在乙出门的时候,看到保姆有几分姿色,顿生歹念,于是奸污了保姆。乙从里面出来后,没有看到甲,但是见一个男子躺在住房门口没有知觉,便一个人走了。后来乙问甲为什么提前离开,甲说当时一个男子过来问他干什么的,为什么鬼鬼祟祟的,并称如果说不清楚就要报警。甲一害怕就把男子打晕并逃跑了。乙没有把在房间里的具体情形告诉甲。后经调查,该男子是被盗房屋的主人,在该男子醒来后,进屋发现了案情,遂急忙打电话报警,并将保姆送往医院。经抢救,保姆脱离生命危险。后乙拿着银行存折和身份证去银行取出2万元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讯,乙交代在奸污保姆时以为女保姆已经死亡。 问题: 甲和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甲和乙成立盗窃罪的共犯。两人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并且在此故意的支配下事先进行了分工,实施了犯罪。 (2)甲和乙共同成立抢劫罪的既遂,但是两人不构成抢劫罪的共犯。对于乙来说,他本欲入室盗窃,刚进入别墅就被保姆发现,保姆把房门从里面关上拒不开门,这时乙的犯意转化为抢劫,这超出了甲、乙共同盗窃的故意内容范围。 (3)乙的行为符合入室抢劫这一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而甲不存在这一情节。 (4)乙在还没有盗窃到财物时被发现,为了获取财物,对保姆实施了杀害的行为,虽然有杀人的故意,但是其目的是获取财物,所以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是抢劫的加重后果。 (5)乙对女保姆的奸污行为,由于他认为女保姆已死,故成立侮辱尸体罪的未遂,属于对象认识错误。该行为不成立强奸罪。强奸罪,除了行为人客观上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妇女以外,主观上还必须具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妇女的认识。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认识的话,就表明其难以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犯罪构成结果,属于刑法理论上所说的“事实认识错误”,排除故意。本案当中,行为人虽然具有奸淫的认识,但是,其以为所奸淫的对象是尸体,而不是“妇女”,即具有生命现象的活人,因此不能认定其具有强奸妇女的故意,不应当构成强奸罪。
【答案解析】[解析] (1)共犯的成立之判断问题,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并在此故意的支配下事先进行了分工、实施了犯罪,应当成立共犯。 (2)关于盗窃罪向抢劫罪的犯意转化问题,考生需要熟知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具体情形。 (3)对于抢劫罪的加重情形,考生需要熟知,并能够根据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和运用。 (4)对于抢劫罪的加重后果之规定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要以当事人的行为目的为判断标准,行为人虽然有杀人的故意,但是其目的是获取财物,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即抢劫的加重后果。 (5)关于对象认识错误的判断,考生需要以当事人行为时的认识为判断标准。此外,对于强奸罪与侮辱尸体罪之间的差异,考生需要以两个罪名的不同构成要件为依据,进行区分;同时要理解“事实认识错误”的具体含义。 本题属于司法考试中经常涉及的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题目不是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考点有:(1)盗窃罪的认定;(2)共同故意的范围问题;(3)盗窃向抢劫的转化犯问题;(4)抢劫罪的加重情形;(5)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问题;强奸罪与侮辱尸体罪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