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日本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拟与中国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在某市成立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双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为八年;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总额拟定为250万美元;甲公司除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折合125万美元出资外,还由合作企业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乙公司用场地使用权、房屋及辅助设施出资75万美元;甲公司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后的头五年分别先行回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可计入合作企业当年的成本;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各占50/%的方式分配;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乙公司所有,但乙公司应按其残余价值的30/%给予甲公司适当的补偿。 请问:该合作协议的哪些内容不符合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并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根据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由合作企业为其出资作担保。本案中甲公司由合作企业担保向某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违反了有关规定。 (2)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不得计入合作企业当年的成本。 (3)根据有关规定,凡是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应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合作期限届满时乙公司无偿取得全部固定资产,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的对其给予补偿。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