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原告王某有一艘船,他将此船租给被告某公司。被告在使用该船期间,此船被火烧毁。当时,该船停留在某港口,第一号船仓装着挥发性汽油。在航行过程中,外壳存在某些泄漏,使船舱里存在着汽油的气体。被告的一位雇员在操作过程中,由于吊钩在移动其中一块木板时,木板掉进船舱碰出火花,最后将该船毁损。原告要求被告对船的损失进行赔偿。主审法官认为;假定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而构成的损失,并且假定损失是过失的直接结果,那么,导致危害结果的行为人的预见性无关紧要。故判定被告公司给与原告赔偿。
问题:结合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此案例。
【正确答案】(1) 一般而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主体、违法主体的主观过错、损害结果以及主观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该案中违法主体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没有争议,故不再赘述。该案实际涉及的是如何认定损害结果、主观过错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
(2) 所谓损害结果,大体而言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该案涉及的损害结果主要是财产损害。所谓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其中前者是指,行为人能预见到自己行为会产生一定的危害结果,但仍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实现,典型的如故意杀人。后者是指行为人应该预见到自己行为会产生一定的危害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主观状态。
(3) 具体到该案,被告公司的雇员存在过失(不小心把木板掉进船舱),这无可非议,但该雇员是否能预见到船舱着火,以及船舱着火与被告雇员之间的行为是何种关系?这成了确定该案如何承担责任的关键问题。
(4) 该案的法官认定,雇员虽然不能预见到船舱着火,但是,雇员的行为存在过失,并且这种过失是船舱着火的直接原因,故认定被告承担责任。这是侵权行为法上“直接因果关系”原则的经典表述。法律发展到现代社会,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主要指一般侵权行为)有所变化,就是更强调加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可预见性”。因为毕竟要求人们为无法预见到的过错承担责任,不甚符合现代法治的理念。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