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洽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后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未记载背书日期。丙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小题。
多选题 关于甲公司签发支票行为的效力及票据当事人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选项AC,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签发时未记载不会导致支票无效;选项D,甲公司是支票出票人。
多选题 关于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行为效力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解析:选项A,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选项B,“不得转让”是禁止背书的记载,而非附条件的背书;选项CD,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前背书。
多选题 关于丙公司提示付款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解析:选项AC,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选项B,该支票有效;选项D,支票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多选题 关于丙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下列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