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冠华公司欲提供其拥有一块土地的使用权,高斯公司提供资金,二者欲修建一幢房屋。假设高斯公司共出资1800万元,建筑业成本利润率为10/%。
分析要求:冠华公司应该如何进行纳税筹划以实现节税的目的?
【正确答案】[分析思路]
第一种方式:以物易物。双方约定,房屋建成后,双方各分50/%,完工后经评估,该房屋价值4000万元,各分得2000万元的房屋。可见,这种行为对于冠华公司来说是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应以转让无形资产项目计算营业税,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额为2000万元,冠华公司应纳的营业税=2000×5/%=100(万元)。而高斯公司以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换取土地使用权,相当于自建房出售,若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1800×50/%×(1+10/%)/(1-3/%)]×3/%=30.62(万元),若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2000×5/%=100(万元)。可见,双方都要承担不菲的营业税负担。
第二种方式:合作经营。冠华公司以土地使用权、高斯公司以货币资金入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方式。根据营业税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各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所以,在投资入股的时候双方都不缴纳营业税。
由此可见,选用合作经营的方式,就可以避免成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双方都可以节约营业税,实现节税的目的,所以双方应选择第二种方式。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