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项AC: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③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④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⑤最近2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选项A符合规定);
⑥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选项C不符合规定)。
(2)创业板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①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②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选项B构成法定障碍);
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选项D不构成法定障碍);
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