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下列情形应当予以辞退的是( )。
本题考查公安基础知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一)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三)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A项正确,符合上述法条所表述情形的第一项。
B项错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后仍不改正的,或者经培训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四)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该项中民警乙已经改正,因此不应当辞退。
C项错误,根据法条规定,连续旷工十五天应当辞退,该项说法中民警丙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D项错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六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二)患严重疾病或者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因此该项说法中民警丁不得被辞退。
故正确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