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说法符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是
药品生产企业可向乡镇卫生院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
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必须接受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办事机构的所有活动,由设立该办事机构的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药品生产企业可向无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药品
药品生产企业可以偿还债务、贷款的方式向无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药品
药品生产企业可向乡村中的个体行医人员、诊所和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个体诊所供药
乡镇卫生院只能向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采购药品;乡村个体行医人员、个体诊所只能从就近经营网点采购;城镇个体行医人员、个体诊所不能设药房、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其余参见《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