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国外的妻子与甲男的婚姻是否有效的问题,即国外的妻子是否是甲男的合法的妻子,这是本案首先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三,国外的妻子对甲男的财产是否有继承权,这是本案的主要法律适用问题。第四,公共秩序保留问题。所谓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依据一国冲突规范规定应当适用外国浩时,如果该国法院认为外国法的适用或外国法适用的结果会违背本国的公共秩序时,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适用的制度。
(2)首先,对于国外的妻子与甲男的婚姻是否有效的问题,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之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在本案中即是“某穆斯林国家”的法律。依谈国法律,一夫多妻是允许的。也就是说。该外国女子是甲男的合法妻子。但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依照中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不得违反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我国法院适用外国法的结果会违背中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实施公共秩序保留,拒绝适用该外国法,然后,遵照我国的司法实践,代之以我国法律,认定该婚姻无效。
其次,对于遗产继承问题,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案中,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和不动产所在地都在中国,所以,虚适用中国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而依谊法规定,该外国士子不享有继承权。其国内妻子才享有合法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