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项不恰当。组成部分重要性应当由集团项目组确定,且组成部分重要性应当低于集团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如果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确定实际执行的重要性,集团项目组应当评价在组成部分层面确定的实际执行的重要性的适当性。
第二项不恰当。对非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审阅,也应当使用组成部分的重要性,而非集团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
第三项恰当。
第四项不恰当。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不符合集团审计独立性要求,集团项目组应就该组成部分财务信息亲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五项不恰当。针对期后事项,应要求己公司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
第六项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