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做抵押担保,并订立了抵押合同。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汽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则本案中抵押权和质权的效力如何?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所以本题中的抵押权是无效的。《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而本题中出质人甲没有交付质物,质权人乙并没有占有出质物,所以本题中的质权亦是无效的。综上所述,选项B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