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朱某作为学校交流生到美国学习1年,回国前购买DC一台,准备送给女朋友作为礼物,发票上写明该DC为日本原装货。朱某没有拆开包装。回国后,朱某才知道女朋友家里给买了一台性能更加优越的DC。2008年8月,朱某将该DC转卖给张某。张某回家后拆开包装,发现该DC并非日本原装货,而是在中国南方某工厂组装的,但他心想价格不贵,也就没有追究。2009年10月,张某发现DC频频出现故障,于是找到朱某,要求其退还货款,朱某不同意,于是张某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
问:(1)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为什么?
(2)该合同是否属于重大误解的情形?为什么?
(3)张某能否请求撤销该合同?为什么?

【正确答案】(1)朱某的行为不构成欺诈。所谓欺诈,指的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民通意见》第68条)本案中,朱某自己并不知道该DC是组装货,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问题,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欺诈。
(2)该合同属于重大误解的情形。所谓重大误解,指的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张某误认为该DC为日本原装货而购买,属于对标的物的品种有错误认识,构成重大误解。
(3)张某不能请求撤销该合同,因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已过。按照《合同法》第55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张某在知道撤销事由超过1年后才主张撤销合同,已经因除斥期间经过而丧失撤销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