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分析题 材料一  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内地人士进入香港居留的问题进行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2条第4款规定,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另外,内地人士要获得香港地区的居留权,就必须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1)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连续居住7年以上的中国公民;(3)第(1)(2)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4)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5)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第(4)项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周岁的子女;(6)第(1)至(5)项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但由于立法本身的严密性不足以及形势发展的多样化,《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经实施,即产生一系列问题。
    材料二  1997年7月9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了《1997年入境(修订)(第3号条例)》。该条例只承认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的婚生子女构成香港永久性居民,并具体规定了这批人进入香港居住的法律程序:首先,向中国内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审核确认身份后,领取由特别行政区颁发的居留权证明书;其次,凭此证明书领取由内地公安部门签发的前往香港的通行证,该证的发放数量每天最多为150个,实行排队轮候制,按登记顺序发放。该条例还规定申请必须在香港以外进行,香港入境事务处不受理申请。另外,该条例还规定对其生效前8日内偷渡来香港的人有溯及力,即这些人应被作为偷渡者遣返回去,只有其取得居留权证明书和单程证后,使能来港。
    在香港回归前夕,有些家长便让自己的子女采取偷渡的方式来港。1998年,有一千多名港人在内地所生的子女(包括婚生和非婚生),因没有香港特区政府颁发的居留权证书,特区政府欲将其遣返内地,要求他们在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后,按照先后顺序合法来港居住。在被遣送的无证儿童中有4人对此不服,遂以香港特区政府剥夺他们依法应该享有的权利为由,诉诸法院讨要“说法”。这便是吴嘉玲、吴丹丹、陈锦雅、张丽华诉入境事务处处长案。本案第一审于1997年10月9日,由香港高等法院原诉庭宣判;1999年1月29日,终审法院判决香港政府败诉。
    根据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正确答案】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根据我国宪法制定的体现“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它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高于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基本法为依据,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既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中,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地位仅次于宪法,属于基本法律的范畴;但是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中,基本法处于最高法的地位。为此,香港基本法第11条明确规定,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基本法》的解释办法有哪些?
 
【正确答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制度。具体包括如下内容:(1)《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3)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物或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其为准。但此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我国《宪法》第115条和第116条明确授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完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但在我国立法实践中,也有法律授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制定变通规定或者补充规定的情况。如1991年《收养法》第31条,1998年11月4日修改的《收养法》第32条,1980年《婚姻法》第36条。由此使得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对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是否可以制定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
    对此,1983年1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曾在《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是否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选举法)变通办法及其他单行条例的答复》中指出:“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因此,对《选举法》的变通规定,应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是在这两个法律中特别作了规定的。但《选举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不能仿照。”
    根据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以上材料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哪个方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有哪些?
 
【正确答案】以上材料体现了民族自治地方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1)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事务。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选出人大代表,组成自治机关,行使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民主权利。(2)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重要内容,也是自治权在政治生活中的集中体现。所谓自治条例是指自治地方的人大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有关管理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法规。自治条例的内容涉及有关本地区实行的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工作制度及其他重大问题。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综合性的基本依据和活动准则。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自治权范围内,依法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而制定的法规。单行条例是根据区域自治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单项法规,它的内容比较具体,都属于关于某一方面的事务。(3)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等重要会议上都提供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等民族语言文字的文件和同声传译。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语言文字为主。(4)自主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少数民族都有按照传统风俗习惯生活、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同时,提倡少数民族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各方面奉行科学、文明、健康的新习俗。(5)自主管理地方财政。自主管理地方财政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财政权限划分上给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一种权力。自主管理地方财政也称财政自治权。(6)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7)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普及科学技术知识;自主地发展体育事业,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8)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