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五章第四节中的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制度。根据孙中山权能分治理论,政府的治权“能”分为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在此基础上对应每一权能名称设立五院,其中司法院就是专门针对司法权的。司法院设立于1928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总揽各项司法事务。其下设四个直属机关,其中司法行政部掌管司法行政事务(后曾改归行政院统辖),最高法院行使最高审判权,行政法院行使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权,官吏惩戒委员会掌管文官和法官的惩戒事宜。司法院院长综理全院事务,并经最高法院院长及各庭庭长会议决议,行使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之权。这些内部机构以及具体权利也是需要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