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函证方式不正确。项目组成员在实施函证时,没有对函证实施过程进行严格的控制。对于同城银行,应由审计项目组成员自行直接发函或去银行亲自盖章确认,对于外埠银行,应该由审计项目组成员自行邮寄发出询证函。
(2)对于以标准规格包装箱包装的存货,根据包装箱的数量及包装箱所标示的每箱标准容量直接计算确定存货数量的方式不当,应当在必要时对所抽样样本进行拆包点验。
(3)根据发运凭证的日期进行销售测试不正确,应当根据客户确认使用零部件的信息进行销售截止测试。
(4)如果被审计单位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与提供劳务或建造合同相关的收入,注册会计师需要检查相关合同或其他文件,以发现确认完工百分比的方法是否合理,与从被审计单位内部获取的资料中相关信息是否一致,以及完成的工作能否取得被审计单位客户的确认,能否得到监理报告、被审计单位与客户的结算单据等外部证据的验证,必要时可以利用专家的工作。
(5)如果被审计单位采用经销商的销售模式,注册会计师需要关注主要的经销商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并通过检查被审计单位与经销商之间的协议或销售合同,出库单、货运单、商品验收单等相关支持性凭证,以确定是否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此外,注册会计师还可以关注经销商布局的合理性、被审计单位频繁发生经销商加入和退出的情况以及被审计单位对不稳定经销商的收入确认是否适当、退换货损失的处理是否适当等。
(6)如果被审计单位采用代理商的销售模式,注册会计师需要检查被审计单位与代理商之间的协议或合同,确定是否确实存在委托与代理关系,并检查被审计单位收入确认是否有代理商的销售清单、货物最终销售的证明等支持性凭据。
参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2号——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