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从2006年9月15日离开住所后一直没有音讯。2011年7月3日,甲的合伙人乙、丙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甲的配偶和子女坚决反对。人民法院应当( )
A.接受乙、丙申请,立即宣告甲死亡
B.驳回乙、丙的申请,不作死亡宣告
C.发布公告,1年后仍不能确定甲是否生存的,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D.进行调解,待乙、丙与甲的配偶和子女达成一致协议后,再作出死亡宣告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考点是申请宣告死亡。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1年。本题中,甲已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经过1年公告期,法院就可以作出判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