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借款人某币纸品有限公司系一家中外合资企业, 由中方两个公司与菲律宾GM机械厂合资经营。 公司成立于1985年,1987年与香港某银行签订了 借款协议,由银行向该纸品有限公司陆续发放了 188万美元贷款。按规定,纸品有限公司于1990 年3月开始还本付息,双方另外签订了抵押担保 合同,以纸品公司全部财产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 至1988年,由于纸品公司内部合作三方矛盾激 化,无法继续合作,1988年1月25日经董事会决 议通过,公司宣布停产,公司面临重组甚至解散 清算的局面。公司的状况引起香港银行的高度重 视。如果矛盾不能解决,必然会影Ⅱ向贷款的及时 收回。为此,银行于3月及4月多次与纸品公司 及合营各方联系,指出合营各方都有责任立即组 织恢复生产,防止财产损失,并鼓励各方依法解 决好争端,处理好对内对外关系,避免合资企业 的解散。银行表示根据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目 前公司欲进行的任何解散或重组计划,均应事先 征得作为公司最大债权人银行的同意,由于合营 各方矛盾过深而无法调和,纸品公司不可能重新 恢复生产,银行所做的调解没有见效。银行遂根 据合同于5月13日正式向纸品公司发出书面违约 通知,要求纸品公司在7日内纠正违约行为,由 知,宣布全部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纸品公司归还 全部贷款本息。纸品公司对此作出非正式答复: 合资企业不久将向有关部门申请企业清算,银行 债权可届时与其清算委员会交涉。7月7日,银行 向纸品公司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 纸品公司偿还所欠全部贷款本息,同时还要求对 纸品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法院据此于1989年11 月正式判决,限令纸品公司自判决之日起10日内 偿还拖欠银行的贷款本息。由于纸品公司已无力 执行判决,在期满后由法院执行庭执行,委托拍 卖行对纸品公司的财产进行估价后拍卖出售,在 扣减有关费用之后优先归还纸品公司所欠的银行 贷款。请问:(1) 在国际借贷协议中,借款人的 违约形式有哪些?(2) 在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 可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正确答案】(1)在国际借贷协议中,借款人的违约可 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两大类。实际违约包括: 借款人到期不支付或不如数支付贷款的本金、利 息或有关费用;借款人违反在协议中所作的说明 与保证;借款人违反约定事项;借款人没有发生 借贷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预期违约主要有;借 款人丧失清偿能力;借款人公司被征用或被国有 化:借款人的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借款人出 现交叉违约情形。
   (2)在借款人违约后,贷款人可采用合同约 定的救济措施,如暂时中止或者取消本应向借款 人提供的贷款;宣布贷款加速到期;借款人支付 违约利息;用借款人的存款抵消其尚未偿还的欠 款。贷款人也可以采用法律上规定的救济措施, 常见的如:解除贷款协议;要求损害赔偿;要求 借款人支付已到期的本金或利息;在借款人破产 时贷款人可申报其全部债权金额,要求进行清算 等。
   借款合同的基本内容是贷款人依合同规定提 供贷款,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贷款本金及 利息。在贷款协议中,违约条款是贷款协议的一 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贷款协议的核心部分。为了 确保贷款本息的收回,维护贷款人的利益,在贷 款协议中通常详细规定了借款人应履行的各项义 务,同时以专门的“违约事件”条款列举了构成 违约的各种行为以及贷款人可以采取的相应救济 措施。贷款协议中所规定的违约事件大致可分为 两类:一类是违反贷款协议本身规定的实际违约 行为,如借款人到期不还款付息,不履行约定的 其他义务;另一类是预期违约事件(又称先兆性 违约事件),是指借款人目前虽然没有发生违反协 议的实际违约行为,但因这类事件的发生.借款 人不能履行贷款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的实际违约行 为是迟早要发生的。
   在本案中,借款人的还款时间是1990年1 月,但借款人纸品公司自1988年起因内部矛盾激 化至1989年初停产,合资各方决意终止合营合 同,解散合资企业,纸品公司的财务状况发生严 重恶化,已不可能实现自行还贷,借款人的财务 状况极大地影响到贷款人安全、及时地收回贷款 本息,已构成预期违约。
   由于贷款的还款期限未到,银行并未随意宣 布贷款到期,而是根据贷款合同发出违约通知, 要求纸品公司立即纠正违约行为。在纸品公司不 能及时纠正违约行为的情况下,银行才宣布依合 同全部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纸品公司偿还全部贷 款本息。由于纸品公司仍无意还款,银行立即向 法院起诉,在诉讼中,银行还充分利用了我国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以最大限 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人,只有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保证人才负履行的责任,据此,传统保证合同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首先向圭债务人要求清偿,只有在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能要求担保人清偿,担保人的此项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然而在国际借贷中,贷款人往往要求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和借款人一起对其贷款作为连带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即要求保证人充当第一债务人或主债务人,而不仅仅作为保证人。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既有权要求借款人清偿,也有权要求保证人清偿。但在具体的融资活动中,保证人是否有先诉抗辩权,则取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
   (2)加速到期是指借款人违约以后,贷款人可以将偿还期提前,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贷款,是贷款人特有的一种救济措施。
   (3)投资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在清偿范围内取得代位求偿权。随着国际金融业的迅速发展,担保在国际融资活动中成为必不可少的环节,无论是政府或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还是国际商业贷款,都常以担保为前提条件,它是债权人保障自己权益的法律措施。通过订立担保合同,贷款人可获得备用的还款来源,使自己贷出的款项有更为可靠的受偿保证。国际融资担保基本分为两种类型:国际融资的信用担保和国际融资的物权担保。另外实践中还衍生出其他一些担保形式,如消极担保条款、准担保交易、从属之债等等,在具体融资活动中产生不同效果。在诸多担保形式中,信用担保形式最为常见,本案投资公司对花园酒店的国际借贷担保即属于这一形式。
   本案借贷关系中债务人(借款方)为桂林花园酒店,债权人(贷款方)为荷兰银行香港分行,担保人为广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担保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保证书》是国际商业借贷担保合同。按其《保证书》规定来看,本担保合同是担保人(投资公司)以自己的资信向贷款人(荷兰商业银行香港分行)所作的保证还款的承诺,属于国际融资担保的信用担保。本案债务人花园酒店在贷款人荷兰商业银行香港分行提供全部贷款之后,三次不履行还款义务而违约,贷款人则有权根据担保合同约定,即“当借款人到期不按借款合同规定偿付时,投资公司在收到贷款方书面通知后10天内,以同种货币代为偿付”,请求担保人投资公司替被担保人(即借款人花园酒店)履行还款义务。该借贷合同担保最大特点就是无传统保证合同的补充性,即无先诉抗辨权,担保人实际上已成为第一债务人或主债务人,因为其承担的是无条件付款义务,只要债权人按合同提出付款要求便需给付。因此,担保人未要求贷款方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就履行了其担保义务,于1989年2月22日代花园酒店向贷款银行清偿了本金及利息等共14534904.65美元。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后就对借款方具有代位权和求偿权,即保证人在清偿贷款债务之后,在清偿范围内取代贷款方的地位而行使贷款方对借款方的所有权利,本案担保人代债务人付款之后即取得代位权,对债务人进行追索和提起诉讼。由于花园酒店无力偿付贷款方的本金及利息,也未必能偿付判决书中的金额给投资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反担保协议,投资公司取得花园酒店的房地产。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