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 银行有义务和责任在审单中进行详细的数学计算吗?

   案情
   C银行开出一份信用证中,对货物的描述如下:数量2500箱,单价USDl5.80。价格条款为CIF,其中FOB价为USD39500.00;运费USD800.00;保险费USD75.00,信用证总金额为USD40375.00,允许有5/%的增减(包括数量和金额)。而后,C银行收到议付行提交的单据审核中发现:实际装货数量为2625箱,汇票金额为42875.00。发票中显示FOB价为USD42000.00,运费为USD800.00,保险费USD75.00。开证行经计算,发现正确的总金额应为USD42350.00。即:FOB价USD41475(2625箱X单价USDl5.80),加运费为USD800.00,和保险费USD75.00。显然发票中的单价计算有误。C银行据此拒付,而议付行提出异议,认为其没有义务核对单价与数量计算的正确与否。银行有义务和责任在审单中进行详细的数学计算吗?以什么标准来认定什么是须计算的,什么是不需计算的?
【正确答案】分析
   在本案中,议付行在审单中,没有发现发票金额计算中的错误,因而在向开证行发生所偿的纠纷。《UCP 600》曾有过类似的规定:“开立信用证的指示或信用证本身,以及修改信用证的指示和修改书本身,必须完整而明确。为了防止混淆和误解,银行应劝阻下列意图:(1) 在信用证或其任何修改中,加注过多细节……”信用证中的成本计算等内容可以归纳为过多细节的范围,这不属于银行的职责。当信用证中包括这些过多细节时,银行没有义务通过详细的数学计算来确定是否相符。但是,如果信用证中总金额及其分项构成即FOB价、运费、保险费是分列的,则其可理解为属于银行必须动手计算的范围。在本案中,因为只有单一货物的描述,且信用证中有总金额分项构成的描述,开证行要求议付行发现计算上的错误,也不是不合理的。在实务中,从议付行的角度,如果遇到列出总金额分项构成的信用证,在审单中应格外注意计算。从开证行的角度,则应尽量避免在信用证中加列从表面上看要求银行进行审核计算的描述,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答案解析】启示
   为了防范议付后被开证行拒付的风险,议付行可以要求受益人将货权作抵押,即受益人交单时需填写“质押权利设定书”(Letter of Hypothecation),声明在发生意外时,议付行有权处理单据,甚至变卖货物,使货物成为议付行完全可以支配的抵押品,减少议付行索偿的风险。如果议付行向开证行索偿遭拒付,可以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此时议付行相当于汇票的正当持票人,除非议付行是保兑行。但是,如果议付行接受了受益人交来的“无追索权”的汇票并进行议付后,则应承担“无追索”的义务,如事后被开证行拒付,议付行应自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