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因乙拒不归还到期借款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审查后向乙发出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
   B.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理由
   C.乙在法定期间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甲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D.乙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就该借款纠纷起诉的,支付令失效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支付令异议的条件及其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1条、《民诉法意见》第221条的相关规定,债务人提出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条件是:一是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即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二是必须针对债务本身提出异议;三是以书面形式提出。支付令异议成立后,支付令自动失效。除此之外,在法定期间,债务人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把握了以上知识点,本题的解答就变得简单了。
   A选项的由法院审查债务人的支付令异议是否有理由的表述是错误的。根据《民诉法意见》第221条的相关规定,法院无须审查债务人的异议是否有理由。所以,该选项是错误答案。
   B选项的表述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正确答案。
   C选项的表述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也是支付令效力的表现内容之一,该选项是正确的。
   D选项有一定的迷惑性,容易导致考生似是而非的判断。根据《民诉法意见》第213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是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根据本条,该选项看似是错误的。但是,这里表述的是债务人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但如果是向本院起诉,实际上是对债务提出了争议,其实质可视为债务人提出了支付令异议。所以,该选项是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