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一国两制的主要内容。
“一个国家, 两种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实现国家统一上的一个伟大创造。 “一国两制”是指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 在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条件下, 允许香港、 澳门和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设立特别行政区。 香港、 澳门和台湾特别行政区不拥有国家主权, 但却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一国两制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内容:
(1) 一个国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是国家主权的实体, 香港、 澳门、 台湾是统一国家下的地方行政区域。
(2) 两种制度共存, 但主体是社会主义。 一国两制只在香港、 澳门、台湾三个地区实行, 因此, 国家主体的社会主义性质不会改变, 同时,上述地区的资本主义制度也长期保持不变。
(3)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主要包括:
①特别行政区立法、 行政、 司法机构均由当地人组成, 管理本地区事务, 具有立法权, 全国的法律, 除有关国防、 外交的法律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 并且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外, 其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②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 其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 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③特别行政区享有充分的外事权, 可以“中国台湾”、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 文化联系, 签订经济、 文化、 科技协定, 参加民间国际组织, 还可以自行签发出入本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 外事权与外交权不同, 外交权属于中央人民政府, 即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央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