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丙共谋抢劫一杂货店,在去踩点的途中,遇到他们的朋友丁,于是邀丁一起干。丁拒绝,甲说不干就算了,现在陪我们一起去看看。在察看该路边店时,丁告诫甲、乙、丙:店在路边,进去时行动要快,路边有公用电话,要防止报警,还随手扯断了电话线,尔后四人离去。当晚,甲、乙在店外会合,丙未来。甲、乙持匕首闯入商店。店主一家三人正在睡觉(该店在白天营业时作店铺,晚上打烊后做卧室),店主被惊醒后拿出床下私藏的猎枪(无持枪许可)朝甲、乙射击,致甲死亡、乙重伤,同时也使自己的妻子死亡。
多选题
关于丁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解析:甲、乙、丙邀丁一起抢劫,丁虽然拒绝了,但还是和甲、乙、丙一起去踩点,因此丁参与了共同犯罪,构成抢劫罪。故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故C项说法正确。D项“可以”说法错误。
多选题
关于乙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劫取财物,成立抢劫罪。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本案中,甲、乙两人在抢劫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故B项说法错误。《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乙欲抢劫,却因为店主的反抗而未得逞,故成立犯罪未遂。C项说法正确。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乙是未遂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D项说法不准确。本题应选AC。
多选题
如果乙犯罪时17岁,则( )。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解析: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乙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因其17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故B说法正确,A、C项说法错误。《刑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故D项说法正确。
多选题
如果事后得知,丙是因为与朋友一起吃晚饭时醉酒而未来,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解析:《刑法》第23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丙参与了踩点,属于“实行犯罪”;但因为与朋友一起吃晚饭时醉酒而未能得逞,成立犯罪未遂。
多选题
针对店主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店主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故C项正确。店主开枪射击至甲死亡、乙重伤,属于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故店主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A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店主开枪误中其妻致其死亡,属于在正当防卫时错误打击第三人,在特定、紧急情况下,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故D项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