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2008年卷一第66题)下列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哪些属于能够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A.B.C.《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审查指南2010》1-2-6.1“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中规定:“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所述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例如.齿轮的制造方法、工作间的除尘方法或数据处理方法,自然存在的雨花石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一项发明创造可能既包括对产品形状、构造的改进,也包括对生产该产品的专用方法、工艺或构成该产品的材料本身等方面的改进。但是实用新型专利仅保护针对产品形状、构造提出的改进技术方案。应当注意的是:(1)权利要求中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但不得包含方法的步骤、工艺条件等。例如,以焊接、铆接等已知方法名称限定各部件连接关系的,不属于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选项A、B中包含对产品制造方法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故选项A、B错误,不符合题意;选项C正确,符合题意。
D.《专利审查指南2010》1-2-6.2.2“产品的构造”中规定:“……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例如,仅改变焊条药皮成分的电焊条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故选项D错误,不符合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