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市一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口兼内销,产品为高尔夫球。2010年被认定为增值税免、抵、退企业。2012年3月发生以下业务:
(1)本期从国内购进并入库生产用原材料,取得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850万元;支付生产用水电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6000元;支付产品说明书加工费,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1000元;支付销货运费取得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费8万元,公路建设基金4000元,运输保险费1000元。
(2)上期末抵扣完的进项税额10万元。
(3)当月进口加工免增值税料件一批,支付买价1000万元,相关境外税金80万元,支付到达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90万元,保险费用60万元,入境时,海关征收关税123万元。
(4)自营出口自产产品的不含税离岸价格为5000万元人民币。
(5)内销给某外贸企业一批高尔夫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3000万元,税金510万元。外贸企业收购的货物中80%外销,离岸价格为5500万元,其余部分内销,收入1500万元(此外贸企业对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
(以上票据均符合税法的规定,并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高尔夫球消费税税率为10%,增值税退税率13%,关税税率为10%)
[要求] 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
问答题 免税进口料件计算应纳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正确答案】免税进口料件计算应纳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1000+80+90+60)+123=1353(万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生产企业增值税免抵税额;
【正确答案】生产企业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算: 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850+0.6+0.1+(8+0.4)×7%=851.29(万元) (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上期留抵=10(万元)。 本期退税率低于征税率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5000-1353)×(17%-13%)=145.88(万元)。 本期实际可抵扣进项税=851.29+10-145.88=715.41(万元)。 本期内销项税额=3000×17%=510(万元)。 本期应纳增值税=510-715.41=-205.41(万元)。 本期可免抵退税额=(5000-1353)×13%=474.11(万元)。 由于205.41<474.11,所以可申请增值税出口退税205.41万元,免抵税额=268.70(万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
【正确答案】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的计算:出口按出口高尔夫球的工厂销售额和规定的增值税退税率计算应退增值税:3000×80%×13%=312(万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外贸企业内销货物应缴增值税。
【正确答案】外贸企业内销货物应缴增值税的计算:1500×17%-3000×20%×17%=153(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只是收购货物20%内销的部分)。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某电器专卖店(一般纳税人)2012年8月发生下列购销业务: (1)销售空调机300台(其中一半为以旧换新方式销售),每台新空调零售价格3000元,以旧换新旧空调折价200元,商场派人负责安装,每台收取安装费200元。 (2)采取有奖销售方式销售电冰箱100台,每台零售价格2800元;奖品为全自动自制酸奶机,市场零售价格200元,共计送出50台自制酸奶机。 (3)收取客户购买20台空调机的预付款40000元,每台3000元(含增值税),按60000元金额开具普通发票,因供货商的原因本期未能向客户交货。 (4)将本专卖店自用半年的小汽车一辆,账面原价160000元,已提折旧30000元,以140000元的价格售出。 (5)购进空调机200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20000元,货款未支付;另支付运输费20000元,运输企业开具的货票上注明运费15000元,建设基金1000元,装卸费2000元,保险费2000元。 (6)购进电冰箱150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000元,已通过认证,因资金周转困难只支付厂商50%的货款,余款在下月初支付;因质量问题,退回从某冰箱厂上期购进的电冰箱20台,每台价税合计2340元,并取得厂家开具的红字发票。 (7)当期取得空调厂家的平销返利收入11700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逐项计算该商场2012年8月各项业务所涉及的税额,并计算应纳的增值税额。
【正确答案】(1)根据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安装收入作为销售空调这一混合销售行为一并缴纳增值税。故销售空调发生的销项税额=(3000+200)÷1.17×300×17%=139487.18(元)。 (2)有奖销售的奖品视同销售需要计算销项税额,故有奖销售电冰箱发生的销项税额=(2800÷1.17×100+200÷1.17×50)×17%=42136.75(元)。 (3)销售空调机发生的销项税额=60000÷1.17×17%=8717.95(元)。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故出售自用的小轿车应缴纳的增值税=140000÷(1+4%)×4%×50%=2692.31(元)。 (5)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故购进空调机发生的进项税额=420000×17%+(15000+1000)×7%=72520(元)。 (6)购进冰箱发生的进项税额=300000×17%=51000(元)。 发生退货应该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0×2340÷1.17×17%=6800(元)。 (7)平销返利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11700÷1.17×17%=1700(元)。 (8)当期发生的销项税额合计=139487.18+42136.75+8717.95=190341.88(元)。 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合计=72520+51000-6800-1700=115020(元)。 该商场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190341.88-115020+2692.31=78014.19(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某有机化肥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生产的化肥一直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该企业所生产化肥既作为最终消费品直接销售给农业生产者.又作为原材料销售给其他化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定销售给农业生产者和其他化工企业的比例为3:7,每吨化肥的不含税售价为2500元、成本为1755元(含从“进项税额转出”转入的255元)。该企业生产化肥的原材料均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近日,该企业的总经理与甲会计师事务所某注册会计师会谈,期间讨论了是否放弃所享受的增值税免税优惠的问题。为提请董事会讨论这一问题并做出决策,该总经理发了一封电子邮件,请该注册会计师就一些问题给予回答。该总经理所提问题如下: (1)对销售给农业生产者和化工企业的化肥,放弃免税优惠与享受免税优惠相比,增值税的计算有何区别? (2)以100吨化肥(30吨售给农业生产者,70吨售给化工企业)为例,分别计算免税销售、放弃免税销售情况下这100吨化肥的毛利润,从而得出放弃免税销售是否更为有利。(说明:因农业生产者为非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后,为不增加农民负担,销售给农业生产者的化肥含税售价仍为2500元/吨,销售给化工企业的不含税售价为2500元/吨。) (3)假定销售给农业生产者的化肥含税售价仍为2500元/吨,销售给化工企业的不含税售价为2500元/吨,以销售总量100吨为例,请计算对农业生产者的销量超过多少时,放弃免税将对企业不利。 (4)如放弃免税有利,可以随时申请放弃免税吗? (5)如申请放弃免税,需要履行审批手续还是备案手续? (6)如申请放弃免税获准后,将来可随时再申请免税吗?有怎样的限定条件? (7)如申请放弃免税获准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8)可否选择仅就销售给化工企业的化肥放弃免税? (9)如申请放弃免税获准后,以前购进原材料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要求] 假定你为该注册会计师,请书面回答该总经理的以上问题(涉及计算的,请列明计算步骤)。
【正确答案】(1)就增值税的计算而言,放弃免税优惠需要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抵扣物料采购的进项税。而享受免税优惠不必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也不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因此,放弃免税权意味着在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同时承担了交纳增值税的义务。 (2)①免税销售,30吨销售给农业生产者,毛利是(2500-1755)×30=22350元。 70吨销售给化工企业,毛利是(2500-1755)×70=52150元。 毛利共是22350+52150=74500元。 ②放弃免税销售,30吨销售给农业生产者,毛利是(2500/1.13-1500)×30=21371.68元。 70吨销售给化工企业,毛利是(2500-1500)×70=70000元。 毛利共是21371.68+70000=91371.68(元)。 ①<②,所以放弃免税销售更为有利。 (3)设对农业生产者的销量是X时,毛利相等。 (2500-1755)×100=(2500/1.13-1500)×X+(2500-1500)×(100-X) X=88.66吨 因此,当对农业生产者的销量超过88.66吨时,放弃免税将对企业不利。 (4)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使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随时申请放弃免税。 (5)如申请放弃免税,需要履行备案手续。 (6)如申请放弃免税获准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因此未来36个月内不能随时再申请免税。36个月之后,在国家税收政策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可以再提出免税申请。 (7)如申请放弃免税获准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能针对某些项目或客户实施选择性免税。 (9)纳税人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因此,申请放弃免税获准后,以前购进原材料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