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房屋已经出租给张某,租赁期尚剩余1年。甲将要卖房的事情告诉张某,张某明确表示,以当前的房价自己无力购买。甲的同事乙听说此事之后,表示自己愿意以市价购买甲的房子,于是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的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且所有权人一栏只有甲的名字,但实际上,甲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甲事先未将出卖房屋的事情告诉妻子丙。丙知道后表示不同意。但是甲还是瞒着丙与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3年后,甲、丙离婚,丙认为当年甲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对自己造成了损失,要求赔偿。
问答题     甲将房屋出卖给乙,是否侵犯承租人张某的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甲将房屋出卖给乙,没有侵犯承租人张某的优先购买权。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本题中,甲已事先通知张某自己要出卖房屋,张某明确表示自己无力购买,也就是明确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因此甲将房屋卖给乙,不侵犯张某的优先购买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甲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丙能否主张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是否可以主张房屋过户登记无效或撤销登记?
 
【正确答案】丙不能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也无权主张过户登记行为无效或撤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因此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虽然甲无权处分,但是合同有效。根据《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登记于一方名下,登记一方擅自处分于受让人,受让人具备善意取得条件的,可以善意取得。本题中,乙对甲的无权处分不知情,且无过失,支付了对价,办理了过户登记,乙已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丙无权主张过户登记行为无效或者撤销登记。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甲、丙离婚时,对于丙要求赔偿,甲提出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甲的抗辩是否成立?
 
【正确答案】甲的诉讼时效抗辩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不成立,只有在离婚时才能请求赔偿损失,因此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