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由职工福利费开支工资的职工,不应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企业多列支计税工资数额=40×2000×12=960000(元)=96(万元)
多计提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96×(2%+14%+1.5%)= 16.8(万元)
(2)收回以前年度已经核销的坏账1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为视同销售行为,应以售价计缴增值税,并以其与成本之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补缴增值税=50×(1+10%)×17%-50×17%=0.85(万元)
所得税计税收入=50×(1+10%)-50=5(万元)
(4)转让专利净收入30万元以下部分暂免征收所得税,而超过部分(即15万元)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转让专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业务招待费应调增所得=100-(5000+55+45)×0.3%+3=87.7 (万元)
广告费应调增所得=200-(5000+55+45)×2%=98(万元)
(6)公益性捐赠应调增所得=(50+100)-(300+55+45)×3%-(300+ 55+45)×10%=150-12-40=98(万元)
(7)“坏账准备”年末余额=120×5‰=0.6(万元)
企业坏账准备年末余额0.8万元,多列支准备金0.2万元,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2万元。
(8)应调增的计税所得额=96+16.8+1.0+5+15+87.7+98+98+0.2
=426.7(万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26.7×25%=106.68(万元)
(9)该企业在纳税检查中被查出的问题属于偷税行为。
偷税数额=106.68+0.85=107.53(万元)
全部应纳税额=120.38+107.53=227.91(万元)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