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全不知情。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12题)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债的消灭——代为清偿。债务可由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清偿,称为第三人清偿。第三人清偿的有效要件有四:(1)债务的性质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具有专属性的债务,第三人不得代为清偿。(2)无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若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则不可。(3)须经债权人同意。须注意:第三人清偿时,若债权人拒绝,则第三人不得清偿;但是,若第三人就债务的清偿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债权人不得拒绝(如《物权法》第19l条第2款;《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7条)。(4)须第三人具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据此,本题中,第三人丙公司替债务人甲公司清偿债务,得到了债权人乙公司的同意,清偿有效,故A选项正确。第三人清偿的主要法律效果有两个方面:(1)因第三人清偿债务,债务人免除其债务,债权因此消灭。(2)第三人可基于无因管理向债务人追偿;但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代为清偿的,无追偿权。据此,丙公司代为清偿后,有权依照无因管理向甲公司追偿,故B选项错误。因乙公司接受丙公司的代为清偿,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免除,且甲公司对丙公司的代为履行行为并不知晓,所以因丙公司的履行瑕疵从而导致违约责任的,乙公司只能向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此时由于丙公司的履行瑕疵,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没有消灭,乙公司也可以向甲公司主张履行原有债务,故C选项错误。丙公司对甲公司的追偿权是基于无因管理制度,此时丙公司作为无因管理人在管理中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未尽到此义务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应由无因管理人承担责任。据此,因丙公司的履行瑕疵造成的违约赔偿是丙公司未尽到善良管理义务而造成的,应由丙公司来承担该违约赔偿金,故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