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主要有以下不同于普通程序的特点:
(1) 审判组织的特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法院内设立的少年法庭进行审理。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的审判长,应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失足青少年思想教育工作的审判员担任,并且要保持其工作的相对稳定性。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工作,并经必要培训的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的干部、教师或离退休人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担任。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应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由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少年法庭指导小组。
(2) 开庭前准备工作的特点。第一,在庭前审查时,还应查明是否附有被告人年龄的有效证明材料。对没有附送被告人年龄的有效证明材料的,应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第二,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向其讲明被指控的罪行和有关法律条款,并告知诉讼程序及有关权利、义务,消除其紧张情绪。第三,在开庭审理前,应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经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卷。第四,在开庭审理前,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安排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会见。第五,在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在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调查。
(3) 开庭审理的特点。第一,人民法院应当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设置席位。第二,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械具。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庭上可以坐着接受法庭调查、询问,在回答审判人员的提问、宣判时应当起立。第三,法庭在审理时,审判人员应当注意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态度要严肃、和蔼,用语准确,通俗易懂。发现有对未成年被告人诱供、训斥、讽刺或者威胁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制止。第四,法庭在调查时,审判人员应当核实未成年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的年龄。同时还应当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的主观和客观原因。第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证人是未成年人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第六,法庭在审理时,控辩双方向法庭提出从轻判处未成年被告人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适用刑罚建议的,应当提供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第七,在休庭时,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会见被告人。第八,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第九,未成年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申请回避、辩护、发问、提出新证据、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提出上诉等诉讼权利。在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经审判长许可,法定代理人可以发表意见。第十,定期宣布判决的,合议庭应通知公诉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法定代理人不到庭或确实无法到庭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近亲属到庭,并在宣判后向其送达判决书副本。第十一,法院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由合议庭组织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如果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或者教师、公诉人等参加有利于教育、感化未成年被告人的,合议庭可以邀请其参加宣判后的教育。第十二,少年法庭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出庭。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