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需要时允许平行敷设在车行道下的工程管线的说法, 正确的是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第 5.5.6 条规定, 与道路平行的工程管线不宜设于车行道下; 当确有需要时, 可将埋深较大、 翻修较少的工程管线布置在车行道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