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签订一套别墅的买卖合同,但对于门口镇宅石狮的归属未作规定,则石狮属于谁所有( )。
买受人
出卖人
由二人共同共有
归国家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7条规定:“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