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原告:李甲、李乙;被告:赵某
案情:原告李甲、李乙诉称,原、被告三人共同继承父母遗产旧房三间,被告背着二原告擅自将该房产以20万元卖给王某,二原告请求法院确认此合同无效,返还该房产。被告辩称,此房购买时90/%的钱来自被告生父的遗产,因此,该房产的90/%部分应归被告所有;因无法按实物分割,才将此房卖出,拟从卖房得款中拿出10/%即 2万元给二原告,其余归被告所有。法院查明:二原告与被告系同母异父关系,买房时三人均未成年,产权原为二原告生父及被告生母夫妻共有,原产权人去世时未留遗嘱,房产为原、被告三人共同继承。被告在卖房时假造了二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将房屋卖给王某,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被告对90/%购房款来自其生父留下的遗产无法举证。
试分析:(1) 原、被告三人与本案房产是何种产权关系?
(2) 被告售房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3) 被告关于购房款90/%来自其生父遗产的说法如何认定?
(4) 本案购房者王某是否必须返还该房屋?
(5) 被告的行为可能产生哪些其他法律后果?
【正确答案】(1) 原被告三人与本案房产是共同所有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与继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与义务。二原告与被告是同父异母关系,买房时三人均未成年,因此与其继母、继父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构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因为产权为二原告生父及被告生母夫妻共有,原产权人去世时未留遗嘱,所以应适应法定继承,为原被告三人共同所有之物。同时,因为该房产无法按实物分割,因此应当认为是共同共有的房产。
(2) 被告售房的行为对第三人王某来说,可以主张该行为有效。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本案中,被告未征得两原告同意,就擅自将该房产以20万元卖给了王某,但被告并非没有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文件,而是该文件是被告假造的二原告的授权委托书。《最高人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所以被告售房的行为虽未经两原告同意,但第三人王某为善意有偿取得该房屋,并办理了产权登记,因此,应认定被告售房的行为是有效的。
(3) 被告关于购房款90/%来自其生父遗产的说法,因无法举证,所以应认定该说法不成立。按照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应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败诉后果。在本案中,被告如不能举证其购房款90/%来自其生父遗产,则应认定该房产由两原告和被告共同所有,而且是平均共有,被告与其他两人份额相同,不享有较大份额。
(4) 王某不是必须返还该房屋,理由同(2)中的分析,因为王某取得该房产时是善意有偿取得,因此应当维护第三人王某的合法权益,而且王某与被告已经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符合房屋买卖的要式行为要求,因此,应认定该房屋买卖行为有效。
(5) 被告的行为会产生对两原告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为被告未征得两原告的同意,擅自处理共有财产,并给其他共有人造成了损失,因此应当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在本案中,被告应将卖房所得20万元中的2/3分给两原告,并对两原告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