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签订了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日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一个月,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甲公司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如果10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问题:
【正确答案】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况,可以中止合同。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权。丙公司已经丧失了对机床的占有,不能行使留置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