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与乙约定,甲的女儿如果去美国上学,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生效。因此,下列是属于哪种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考点]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析] 根据《民法总则》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159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按条件的作用,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前者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效力,后者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解除效力。按条件的内容,可分为积极的条件和消极的条件,凡是以约定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内容的,就是积极条件,而凡是以约定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内容的,就是消极条件。故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