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试说明:
(1).本条规定的罪名。
(2).本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
(3).如果本条中的“商业秘密”同时也是国家秘密的,应如何定罪?________________
(1)侵犯商业秘密罪。
(2)本罪的特征是: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属复杂客体;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①行为人采用了秘密窃取、物质引诱或者胁迫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所有的商业秘密;
②行为人采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商业秘密;
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商业秘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泄露、转让因工作而使用的商业秘密。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只要实施了窃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属于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商业秘密,都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两种形式:
①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商业秘密而故意侵犯;
②过失,即应当知道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侵犯行为。
(3)如果公司、企业的某项商业秘密事关国家的经济利益,从而被列为国家秘密的,行为人侵犯这种商业秘密的,应按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依照泄露国家秘密罪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