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购房向乙借款10万元,由合伙企业丙担任保证人,并约定由甲以小提琴质押给乙,但甲并未将小提琴交给乙。则( )。
A、
保证与质押均成立
B、
保证与质押均不成立
C、
保证不成立,质押成立
D、
保证成立,质押不成立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解析: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以担任保证人,故保证成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权的成立必须以标的物占有移转于质权人,才能产生效力,小提琴并没有交给乙,质押不成立。因此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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