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企业某月发生如下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业务:
1.取得土地使用权一块,支付出让金200万元;
2.某单位因无力偿还甲企业债务,双方协商,该单位以自有原值为50万元的房产抵偿甲企业60万元的债务;
3.因生产经营需要,甲企业用价值100万元的房屋与另一企业价值170万元的房屋交换,支付差价款70万元;
4.购买房屋一幢,成交价格为800万元;
5.接受某国有企业以房产投资入股,房产市场价值为140万元。
企业应纳契税计算如下:
1.应纳税额=200×4/%=8(万元)
2.应纳税额=50×4/%=2(万元)
3.应纳税额=170×4/%=6.8(万元)
4.应纳税额=800×4/%=32(万元)
5.接受房产投资入股,不需纳税。
应纳契税合计=8+2+6.8+32=48.8(万元)
分析要求:上述计算是否正确,请指出其错误并说明理由(税率为4/%)。
【正确答案】1.计算正确,其理由如下:税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计算正确,其理由如下:税法规定,经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均视同房屋买卖,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3.计算不正确,其理由如下:税法规定,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70×4/%=2.8(万元)
4.计算正确,其理由如下:税法规定,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并由承受方纳税。
5.计算不正确,其理由如下:以房产作投资属房屋产权转移,应根据国家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方按契税税率计算缴纳契税。
应纳税额=140×4/%=5.6(万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