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论法人越权行为及其效力。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人的越权,企业法人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体,应当在公司章程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果法人超出公司章程,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活动时,法律即认定这种行为构成越权。 19世纪兴起于英国的越权原则认为凡是超出公司章程的越权行为均应归于无效。人们通过长期的实践逐渐认识到越权原则的弊端: (1)不利于企业法人自身的发展和获利目的的实现。企业法人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可能对企业自身的长期发展有利,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形势令人难以预测,商业机遇可能在短时间内消失。如果教条的坚持越权原则,很可能会导致企业丧失发展的活力。 (2)不利于实现交易的迅捷安全。在实行越权原则的情境下,任何交易主体在审核对方经营范围上稍有疏忽,在没有清楚对方经营范围的前提下就与对方进行了交易,就会导致双方的交易陷入无效的境地。这样双方得就该行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就需要恢复到交易之前的状态,而且双方预期的合理的交易结果也会付诸东流,这必然会导致当事人无法预测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形势,从而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3)不利于维护交易活动的公正。严格执行越权无效原则,可能会给实施越权行为的企业带来有利的后果。一方面企业法人极有可能借此获利,另一方面,当该行为的后果不利于法人时,法人很可能会利用该原则而拒绝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上世纪各国先后对越权无效原则做出了修正。我国《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对于法人越权的行为《合同法》的规定在第三人善意时,该行为有效,而《合同法解释一》则没有明确限定善意与否。根据我国法律对法人越权行为的规定,可知,法人的越权行为违反了公法上的义务认定为无效,一般情况下,原则上有效,但是如果越权行为违反了限制性经营的规定也会认为无效。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只能由其法人代表来实现,所以法人的章程应该是在对外过程中对法人代表的约束,而不应对第三人发生约束力。这就导致了两种情形的发生。 (1)当第三人为善意时,法人越权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 (2)当第三人明知法人代表越权行为而与之进行交易时,则不能一概认定越权行为有效或者无效,还要考查双方交易的动机、目的,是否违反了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等。如果第三人明知法人越权行为仍与之交易,且法人的意思机关没有表示反对,应当认定该越权行为有效。如果法人越权行为符合《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所以,法人越权的行为不能当然的认定为有效或无效,而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意识,结合法人章程、国家的禁止性规定作出具体的判断。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