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13.某安徽人曾在四川、贵州、重庆一带流窜作案,盗窃建筑工地钢材,则最适宜审理该案件的法院是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本案当中,犯罪人是流窜作案,所以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不太适宜,所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辖更为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