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高校同宿舍两学生尚某、梁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互殴,梁某情急之下抓起一玻璃杯打向尚某,造成尚某左眼球破裂,失明,脑功能遭到严重损害。后经鉴定,尚某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尚某的父亲向该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追究梁某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需采用特别的侦查手段,遂让尚某的父亲直接去人民法院起诉。而尚父认为这是一起明显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不属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范围,法院不会受理,就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后,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通知其应当立案。但公安机关仍不予立案。
问:
(1) 依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哪个机关管辖?
(2) 尚父能否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3) 尚父能否在请求人民法院追究梁某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梁某赔偿尚家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4) 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能否进行调解?尚父能否在判决宣告前撤诉?
(5) 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能否运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正确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故意伤害案(轻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本案中尚某左眼失明,脑功能严重受损,属于重伤案,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立案通知后,仍不予立案的作法是错误的,被害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本案中,尚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在本案中,尚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梁某赔偿尚某被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但无权就精神损害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本案属于刑事诉讼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因此不适用调解。尚父不可以在宣告判决前撤回自诉。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第一类是特定的公诉案件;第二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第三类是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本案不属于这三类案件之一,所以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