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述公司权利能力范围的限制。
【正确答案】公司法人作为民事或商事主体,和自然人一样,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由于公司法人与自然人在性质上的差异,以及公司法对公司的特殊要求,决定了公司的权利能力在性质上、法律上和目的上受限制,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性质上的限制。
   公司是法律所拟制的人,某些法律权利是专属于自然人的,基于自然人的自然性质而产生,如基于性别、年龄、生命、身体、亲属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公司不能享有。例如,公司法人不能享有属于自然人人身的生命权和身体自由权,公司法人不能享有属于自然人亲属关系的继承权、监护权和受扶养权等,也不能承担与上述权利相对应的义务。
   第二,法律上的限制。
   公司作为法人,其权利能力不仅要受到一般法律的限制,而且还要受到公司法的特别限制。公司法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主要表现在:
   (1)对公司资金借贷的限制
   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资本对债权人的利益起到一种担保作用,因而保持公司资本充实具有重要意义。公司的借贷行为使公司的资本结构发生变化,使部分公司资金处于风险之中,因而为了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般都对公司的借贷行为予以限制。但又不应该绝对禁止,否则会导致资本信用的崇拜。故我国新公司法修改后对公司借贷由绝对禁止到由公司章程加以限制。新《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根据此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根据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对公司借贷问题的这种务实态度实际体现了公司资产信用原则,因为公司的一般借贷并不影响公司的信用基础。
   (2)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
   公司的对外担保是一种隐性的负债,因此,除为自身债务而设定担保外,公司原则上不应为他人债务作担保。各国公司法大都对公司担保行为作了一定限制。我国原《公司法》第60条规定:“公司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对外提供担保。”修改后的《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149条进一步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可见,较原公司法,我国新公司法在公司对外担保问题上作了较大调整:一是明确了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二是明确了公司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特殊决策程序和后果。三是明确了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
   (3)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
   公司在经营中可以向其他经济组织进行投资,即进行转投资,为了保证公司经营安全,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作了限制。一般情况下,转投资的限制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数额两方面的限制。
   我国新《公司法》的修改在转投资方面作了较大调整,首先,在投资对象上取消了原公司法只能向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只要不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可以投资,从而大大扩大了公司投资对象的范围;其次,允许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定公司对万投资的决议机关,即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最后,取消了对投资数额的强制性限制,由公司根据自身情况掌握对外投资的数额,公司可以以章程形式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限额作出规定。
   第三,目的上的限制。
   公司的设立具有一定的目的,包括所处行业、经营活动的内容等,称之为经营范围。公司的权利能力是否受到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这个理论和实务界的问题备受争论,我国法律对此也经历了一系列变化。
   新《公司法》取消了原公司法“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表述,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形成了统一。我国立法大现实态度是:除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活动外,公司可以在经营范围以外进行活动,且该行为有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