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0年,方英的父母在车祸中丧生,作为独生女,方英继承了父母的一栋房屋和一辆汽车。2002年,方英和王博相识并闪电结婚。婚后第二年,因方英立志从事写作不愿生孩子,夫妻发生争执,并书面约定,从即日起两人实行分别财产制,个人所得的一切财产和债务都由各自负责。该约定未办理公证手续。2004年,王博因投资股票而向朋友丁一借款3万元,丁一对方英和王博之间的约定一无所知。同年,方英突遭车祸,后肇事者同意向方英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元。2006年,方英和王博协议离婚,但对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不能达成协议。
问:(1)方英从父母处继承所得的房屋和汽车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什么?
(2)王博对丁一的欠款应如何偿还?为什么?
(3)方英得到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什么?
【正确答案】(1)不能,该房屋和汽车是方英的个人财产。因为《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其个人财产。
(2)应由方英和王博共同偿还。《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从本案看,债权人丁一对方英和王博的约定一无所知,因此这3万元债务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方英和王博共同偿还。
(3)方英所获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属于方英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因为《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