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论述票据追索权的特征。
【正确答案】追索权本质上是持票人依票据享有的第二请求权,其法律特征在于:
   (1) 是一票据上权利,是票据请求权之一种。追索权与票据出票人或背书人的担保兑付责任相对应,票据权利人在其票据不获兑付时可依票据法向其前手追索,且该追索权不受票据基础关系效力的影响,它与基于票据基础关系的利益偿还请求权不同。迫索权制度的作用在于增强票据的效力和信用力,以确保票据兑付请求权的实现。
   (2) 是票据权利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费用的请求权。这就是说,追索权在客体上不同于第一请求权,它不仅包括票据金额,还包括因票据不获兑付而使票据权利人损失的票据利息以及取得拒绝证书和发出通知的费用。各国票据法对于追索权客体的这一规定,意在全面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增强票据的信用力和社会接受程度。
   (3) 是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期前不获承兑或者发生其他法定事由时,方可依法定程序行使的票据上权利。根据我国《票据法》第61条和第62条的规定,汇票权利人只有在下述情况发生时,方可依法行使追索权:①汇票在付款提示期间经合法提示被拒绝付款并取得拒绝证书的;②汇票在付款到期日前经合法提示被拒绝承兑并取得拒绝证书的;③汇票在提示承兑或付款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权利人取得了法院或主管部门出具的等同于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件的。
   (4) 在法律上具备可选择性和可代位性。根据我国和多数国家的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人在其票据不获兑付时,可依法向其全部前手的担保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进行追索,其中包括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人(但在有保证人保证的条件下,第二债务人的范围依法定规则),该等第二债务人负有连带责任,而票据权利人的追索权具有可选择性。在被追索人向初次追索权人清偿了追索债务后,依法将取得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该代位权人有权向其前手请求偿还其已经偿付的全部金额,也有权向其前手请求偿还其在获得再追索清偿前的利息损失和发出相关通知的费用。此为追索权的可代位性,它将最终溯及至票据出票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