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法学院著名导师应出版社邀请写一本法学本科教材,约定第一次按照书出版后的定价和发行册数支付稿酬,再版另支付稿酬。书出版后,出版社支付该导师2万元报酬,出版社代扣个人所得税2000元。后该书十分畅销,出版社又再版一次,支付导师稿酬1.5万元。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发现导师本人没有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出版社代扣代缴的数额也不足,向该导师发出了补缴税款通知。
(1)该导师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应该采取什么方式缴纳?
(2)该导师认为其已经履行了纳税义务,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吗?应该通过什么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正确答案】(1) (2万元+1.5万元)×(1-20/%)×20/%×(1-30/%)=3920(元)税款由出版社代扣代缴,由导师本人自行申报纳税。
(2) 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解析】(1) 本题考查的是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的税率、计算和缴纳方式。《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3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所以应纳税所得是:3.5万元×(1-20/%),应纳税额为:(2万元+1.5万元)×(1-20/%)×20/%×(1-30/%)=3920(元)《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所以出版社是扣缴义务人,对导师的稿酬所得实行代扣代缴,导师自行申报纳税。
(2) 本题考查的是税收争议的解决途径。税务机关认为税款不足,只是向纳税人送达补缴税款的通知,没有作出处罚,因此属于税收争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不能直接起诉,而应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税收争议的解决途径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