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700+200+100)×0.5%=15(万元)小于30×60%=18(万元),只能扣除15万元。所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15=15(万元)新产品技术开发费40万元可以加计扣除50%,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50%=20(万元)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10万元需要做纳税调增。所以,管理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10-20=5(万元)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2700+200+100)×15%=450(万元),实际发生额=300+160=460(万元),所以销售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4)税前准予扣除的利息费用=200×6%×7/12=7(万元),所以财务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7=5(万元)
(5)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1352×12%=162.24(万元),实际捐赠额20万元,所以可以据实税前列支。直接捐赠不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10万元。行政性的罚款支出2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应全额调增。所以营业外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20=30(万元)
(6)境内居民企业之间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是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所以投资收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5万元。(注:不必考虑税率差额)
(7)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是允许据实税前扣除的。残疾人员的工资可以加计100%税前扣除,所以工资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300×14%=42(万元),实际发生45万元,纳税调增3万元。职工工会经费扣除限额=300×2%=6(万元),实际发生6万元,不作调增。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300×2.5%=7.5(万元),实际发生额7万元,不作调整。所以工资和“三项经费“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3=47(万元)
(8)应纳税所得额=1352+5+10+5+30-45-47=131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310×25%-20×10%=325.5(万元)